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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实施细则
(经201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与管理工作,完善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高端引领作用,鼓励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暂行办法》(校人字〔2013〕23号)和“十三五”期间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湖北省“百人计划”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全球招聘教授等。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一般为5年。由人才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包括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引进培育人才等,经人事处审核后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一般应在合同聘期的中期进行一次评估,在合同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全面聘期考核。
第五条 中期评估时由人才本人按要求填写中期评估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人事处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重点结合合同所确定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对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贡献、学术梯队与学科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对今后的工作思路和预期目标进行评议。
第六条 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根据聘用合同中的聘期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总体完成情况,以及其聘期内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做出的突出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聘期考核意见后,经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着重考核其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突出贡献,主要包括:
1.人才培育与引进。人才本人或培养团队成员新入选国家、省部级(不低于已入选人才工程水平)人才工程;或为我校推荐优秀海外人才入选青年千人计划、长江学者青年项目等同等层次人才工程项目;或成功引进战略科学家。
2.标志性学术成果。人才本人或培养团队成员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项;或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指导团队成员、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或在本学科领域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推动重要国际合作。以武汉理工大学为主办单位举办本学科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国际会议,推动学校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或推动学校与海外知名高校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成功推荐学校参与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等国际重大项目;或成功推荐学校申报获批国际重大合作项目;或推荐我校优秀青年人才在重要的国际组织担任重要成员。
4.促进重大科技创新。人才本人或培养团队成员申报获批国家重大、重点项目;或带领团队入选国家创新群体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教育部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国家级教学团队等项目;或推动与重要工业、行业领域全方位重大合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高质量完成合同中聘期工作目标,或基本完成合同中聘期工作目标且聘期内取得本细则第七条任一项标志性成果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完成合同中聘期工作目标但未取得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标志性成果的,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中聘期工作目标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