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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实施方法时间:2020-09-11
  • (经 2020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大力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充分发挥特评特聘在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聘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党管人才”,突出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思想品德和学术诚信。

    (二)实施分类评价:充分考虑学科差异,制定差异化评价标准,突出成果导向,强化学术水平综合评价。

    (三)特聘预聘结合:对学术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按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实岗进行聘任;其他人员按预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进行聘任。

    第二章 评聘类型及条件

    第三条 特评特聘教师职务的类型分为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研究员三类。其中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为预聘高级岗位,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第四条 申请特评特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学风严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热爱教育事业。

    第五条 申请特评特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为海内外知名大

    学(科研机构)的博士(后),原则上入职前或入职 1 年内提出申请,申请特任研究员、研究员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特任研究员、研究员岗位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38 周岁,特任副研究员岗位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有突出成果或业绩的申请人,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特评特聘教师职务人员的学术条件应符合学

    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学术条件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人的年龄、学术条件等计算时间截止到申请之日。

    第三章 评聘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研究员。成员一般为 9-11 人,由校长、书记、分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技、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及院士等相关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专家组成。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组,负责审定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成员一般为 7-9 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技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专家为成员。

    第十一条 特评特聘教师职务的申请程序及评审规则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理工大学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申请表》;

    2.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公开发表的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及检索证明,承担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等证明材料;

    4.个人代表性学术成果 3 篇以及申请人对其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自我评价;

    5.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学术水平的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等进行初审,向人事处提交初审合格人员的《武汉理工大学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初审表》。

    (三)人事处复审。人事处在《武汉理工大学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初审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

    (四)教授会评审。所在单位教授会对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评审。

    (五)学科组评审。学科组会议对通过教授会评审的人员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学科组公示 3 个工作日。

    (六)征求意见。人事处对学科组通过的已入职人员向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征求意见。

    (七)学校评审。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或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组评审。与会人数须达到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或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组全体成员的2/3 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与会成员的 1/2 为通过。通过后由人事处公示3个工作日。

    (八)学校聘任。已入职人员从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通过之日起聘任;未入职人员从到岗之日起聘任。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特评特聘的人员按学校 A 类引进人员聘任,安家费、科研平台建设费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员、特任研究员在聘期内按研究员四级岗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特任副研究员在聘期内按副研究员七级岗享受

    相关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研究员由人事处商所在单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聘期 4 年。入选人才计划的,签订相应人才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转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中规定的相对应岗位。其中,教学单位的特聘人员申请转任须达到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对应岗位的所有条件,科研单位的特聘人员申请转任须达到科研为主型对应岗位的所有条件。

    第十七条 考核转任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聘期结束后 1 个月内提出考核转任申请,其中教学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提前申请。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中对应岗位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学科组考核。学科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考核,审定副高级岗位人员,向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推荐正高岗位人员。

    (四)学校评审。校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工作委员会审定正高级岗位人员,转任后的岗位聘任时间为特评特聘岗位的聘任时间。

    第十八条 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聘期内未达到相应岗位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前 2 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给予不超过 1 年的缓冲期。缓冲期内,除特别约定外,继续执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缓冲期内达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中相对应岗位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可认定相应岗位,聘任时间为特评特聘岗位的聘任时间。

    第十九条 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未通过转任考核的,予以降级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特任副研究员按助理研究员(讲师)岗位聘任并执行相关待遇,聘任时间为特任副研究员的聘任时间;特任研究员按副研究员(副教授)岗位聘任并执行相关待遇,聘任时间为特任研究员的聘任时间。

    第二十条 特评特聘人员如有违反师德规范、违反学术道德、违法乱纪等行为,按照学校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学科发展急需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破格接受其申请,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学术论文认定按学校科学研究论文分

    类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及学科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实施细则》(校人字〔2017〕27 号)同时废止。已签订且在执行期内的聘任合同,依据合同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申请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学术条件指导标


        申请教师职务特评特聘岗位学术条件指导标准

    岗位名称

    申请岗位学术条件

    研究员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

    (二)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子刊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

    (三)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学术期刊发表系列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得到同行专家高度认同。

    特任

    研究员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子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2篇;或发表T3区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至少5篇国际T1区论文;或发表8篇国际T1区论文。

    2.非理工类:发表T3区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国际T1区论文或5篇T1区论文;或发表7篇T1区论文。有较强科研能力(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或具有较强工程化能力(获得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以上科学研究论文条件可适当放宽(由学科组确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特评特聘工作组审定)。

    3.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学术期刊发表系列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得到同行专家普遍认同。

    特任

    副研究员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子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1篇;或发表T3区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国际T1 论文。

    2.非理工类:发表T3区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国际T1区论文;或发表T3区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T1区论文;或发表5篇T1区论文。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优秀理工类国内博士后,同时发表T3区论文4篇及以上且至少2篇国际T1区论文或发表具有高影响力的科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

    4.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优秀非理工类国内博士后,同时发表1篇T1区学科排名第一期刊论文或发表T3区论文4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