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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青年拔尖人才聘任管理办法
(经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实施第二轮“15551人才工程”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实行青年拔尖人才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岗位为全职岗位。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面向已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青年项目、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优秀青年人才设置;第二层次原则上面向学校35岁及以下(特别优秀或有潜力的可放宽至38岁)的优秀青年教师设置,优先在“一流学科引领项目、一流学科提升项目”的青年骨干和“一流学科培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中选聘。
第四条 青年拔尖人才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积极围绕本学科发展规划,开展学科前沿探索与研究工作;
(二)积极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或对国家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前沿课题研究;
(三)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或取得重要发现,产生重要影响,并取得国内外同行的广泛认可;
(四)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支持人选须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等相当水平的国家、部级人才工程;青年拔尖人才第二层次支持人选须积极创造条件,申报青年千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相当水平的国家、部级人才工程。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青年拔尖人才从师德高尚、业绩精湛、学风严谨、为人正派的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六条 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入选条件为:入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青年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七条 青年拔尖人才第二层次申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被引论文2篇及以上的青年教师;
(二)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顶尖期刊(中科院1区)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的理工科青年教师;
(三)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顶尖期刊(SSCI、A&HCI、SCI或同行公认的国内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的非理工科青年教师;
(四)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被 SCI、SSCI及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且每篇均被非本校人员引用达 50 次以上的青年教师;
(五)入选爱思唯尔(Elsevier)出版集团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Most Cited Chinese Researchers)榜单的青年教师;
(六)近五年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的青年教师;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单项科研经费100万以上纵向项目的教师,或近三年年均到校项目研究经费总额150万元以上的教师,或近三年年均到校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学校实际到款数)总额150万元以上的教师,或近三年承担2项国家基金或近5年承担2项面上基金的教师;
(八)申报“青年千人计划”项目,进入会评环节,但未入选的青年教师;
(九)获得本学科认可的其他突出学术研究成果(需要单位推荐,校长提名)。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九条 青年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原则上面向学校35岁及以下(特别优秀或有潜力的可以放宽至38岁)的青年教师择优选聘。
第十条 聘任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青年拔尖人才申请表,并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并将推荐评议意见和候选人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采用等额评审的方式,对第二层次人才候选人采用差额评审的方式评选;
(四)人事处公示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
(五)评审通过人员与学校签订青年拔尖人才岗位聘用合同后上岗工作。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第一层次入选者聘期内,在原有人才计划支持的基础上,根据平台建设已投入情况,增加科研平台建设费10-100万元。
第十二条 第二层次入选者聘期内,享受科研平台建设经费10-20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岗位津贴10万元。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一般为5年。
第十四条 由人事处、青年拔尖人才和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签订青年拔尖人才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期内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拔尖人才,成功申请到“15551人才工程”的高一层次岗位或入选国家省部级高一层次人才计划项目,采用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合格者,学校按标准发放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津贴;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年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津贴;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取消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及待遇;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