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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及成员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院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其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学院党委负责,并相应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党委委员组成,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由学院纪委会负责。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具体责任如下:
1.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各党支部和系(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2.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上述工作负领导责任;对系(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3.学院党委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工作和系(中心)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行政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
1.院长:对全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副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系(中心)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2.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好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对系(中心)领导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系(中心)的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内各系、中心、办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各系、中心、办的副职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院纪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和院行政主动接受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具体实际,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做到在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时,安排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3.听取教职工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4.每年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院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5.加强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协助校纪委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2.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教职工和学生较为敏感的有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谋私利,经得起检查和考核。
3.严格学院财务管理,用好学校下拨的教育经费和学院人员经费,严格执行院长“一支笔”制度,坚决不设“小金库”,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4.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院行政班子及院领导成员对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自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领导干部和各系(中心)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年底组织学院领导班子落实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时将班子集体和个人自查材料一并上报学校。科级干部的个人自查材料交学院领导小组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自查情况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和监督小组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除执行校党委文件的责任追究外,在晋职、晋级和年终评优推荐中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