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院长负责,“一支笔”审批报销的管理方式,院长为学院公用经费总负责人。
第二条 公用经费开支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学院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会议费、购置费、电脑耗材和维修、差旅费、电话费、实习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费用等,不得用于奖福、投资等开支。超过50000元的开支,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
第四条 会议费: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购置费:各系、中心及机关各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学院集中统一采购,按需领用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倡节约。确需自行购买的,应先报批再购买,支付方式须遵照财务规定,报销时应提供正规发票,并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所有发票的开支内容均应与经营单位经营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 电脑耗材和维修:各系、中心及机关各办公室需要购置电脑、办公家具等设备的,应先提交申请,并经由学院同意后,集中采购;资产或者家居购置超过二万元的,按学校规定报国资处集中招标采购。
第七条 差旅费: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电话费用于办公电话费支出。
第九条 实习费用主要用于学生实习相关开支。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其他经费: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特定支出,应执行事前申报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公用经费管理的监督由学院政务公开与民主监督小组负责,并定期公布财务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财经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应急学院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