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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官方网站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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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安全应急学院官方网站平台。

    第三条  网站管理是学院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的有力保障,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学院网站在学校及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始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网站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网站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教师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三章 内容发布

    第五条  网站运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得发布、转发、评论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涉密或不宜公开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或学院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违反第五条相关规定,给学校或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理工大学安全应急学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