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应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校党字[2011]31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学院“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文化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期工作计划;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学院内设机构、办学资源、年终分配方案的调整等;
5、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7、研究生招生录取和本科生、研究生转专业,学科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博士点的增列等;
8、校级以上的重大表彰;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系(所、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用与考核;
2、教职工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新进教师的考核与聘用;
4、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预算外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国内、国(境)外重大合作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学科建设项目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4、学院大型重要活动事项,含大型会议(如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5、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单笔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日常性开支;
2、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项目,按学校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1、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安全应急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3、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五、监督检查
1、学院纪委负有对“三重一大”制度监督落实的责任。具体承办落实的负责人要按决议的时间要求,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办公室做好登记记录。
2、学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4、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给学院及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安全应急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安全应急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