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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公房优化配置与有偿使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时间:2026-07-13
  •    为保障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合理安排科研用房,提高公房使用效益,建立学院管理规范和合理高效的公房分配和使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效能,促进学院的和谐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房优化配置与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2.分类管理、定额核算、有偿使用、动态配置

    3.责、权、利相一致

    二、范围

    1.本细则中所称公房指产权属于学校,由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管理使用的所有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

    2.本细则涉及我院公房类型

    1)基本用房,具体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工位用房、业务用房(含会议会客室、院系研讨室、资料室、档案室、保密室等);

    2)实验实习及辅助用房;

    3)科研配置用房,具体包括:科研项目用房、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用房、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

    3.本细则中所指用房面积是指按房屋净使用面积核定的用房面积(不包括厅、走廊、阳台、卫生间和楼梯等公共部分面积)。

    三、用房面积核定方式

    1.学院对现有公房进行测算、核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房使用定额标准,确定收费或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2.学院每年对教师用房面积核定一次。教师现有公房使用面积超出用房面积定额标准的,应按超出的部分面积和收费标准向学院缴纳公房资源调节费,或将超出部分的公房退还给学院;教师现有公房使用面积少于用房面积定额标准的,学院按学校政策和相关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或将腾空的公房资源优先调配给缺额的教师。

    3.学院每三年根据教师聘期考核的实际数据对教师公房使用面积进行统计或核算,并对教师的公房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房使用定额标准

    1.基本用房

    基本用房(不含期刊编辑部业务用房)定额面积无偿使用。

    1)党政办公用房人均定额上限面积:正处18㎡,副处12㎡,科级及以下9㎡;

    2)教师工作用房人均定额上限面积:一级教授42㎡,学科首席教授36㎡,二级教授18㎡,三级教授16㎡,四级教授14㎡,副教授9㎡,讲师及以下4㎡;

    3)研究生工位用房人均定额上限面积:2.0㎡;

    4)业务用房定额标准上限:按照学校文件核定业务用房定额上限面积,学院业务用房定额面积由学院统筹安排。

    教职工人数(人)

    301及以上

    300-251

    250--201

    200—151

    150—101

    100—51

    50及以下

    定额上限面积(㎡)

    480

    440

    400

    360

    320

    280

    240

    1 教学科研单位业务用房定额上限面积

    其中,由科发院、国资处核定的期刊编辑部、GF保密等用房,各按40㎡额定。期刊编辑部用房额定面积内40%无偿使用,60%有偿使用,超过额定面积收取公房资源使用费。

    2.实验实习用房

    1)实验实习及辅助用房指承担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实习场所,定额面积无偿使用,其用房定额上限面积(A)按以下公式核定:

    A(㎡)= A1×1.25+A2×0.3

    A1=本科生数×0.3+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0

    A2为当年教学科研单位所承担的公共实验课和实践课学时数

    跨校区承担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科研单位,其定额面积在核定的实验实习及辅助用房面积基础上增加10%

    上述公式中的折算系数、调节系数取值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生当量数、学校用房总量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国家级教学名师工作室定额上限面积20/个,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定额上限面积18/个。

    3.科研配置用房

    科研配置用房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用房、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用房、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定额面积30%无偿使用,不缴纳公房资源使用费,70%有偿使用,按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公房资源使用费。其定额面积(S3)核定标准如下:

    1)教师科研项目用房定额标准上限 =

    [前三年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N1 + 前三年省部级纵向、年度到款百万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N2 + 前三年其它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平均值(万元)×N3] × 0.6

    注:N1=0.8N2=0.6N3=0.5,每三年根据学校科研经费分类到款总额和学校用房总量进行调整。

    2)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用房定额标准上限:安全预警与应急联动技术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300㎡,湖北省危机与灾害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中国应急管理研究中心)300㎡,湖北创新发展研究院150㎡,国家文科基地、国家安全培训基地批文下达后按规定执行。

    3)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定额标准上限:院士600/人,QR/杰青/CJ/万人计划领军及杰出人才300/人,青年QR/青年CJ/优青/万人青拔120/人(给予一个聘期无偿使用),学校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30/人(给予一个聘期无偿使用)。

    注:多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用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核定,不重复配置;高层次人才和教师工作用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核定,不重复配置。

    4.其他用房

    1)教学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建房主要指教学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面积计入该单位定额总面积,其中自出资金占比面积无偿使用,按以下公式核定:

    C=总使用面积×(自筹出资金额÷总造价)

    2)面向公共教学的大型实验设施占用面积按1/2计入实验实习用房,面向全校公共使用的学术报告厅、成果展厅按1/2计入教学科研单位业务用房,用于教学科研的地下层用房面积按1/3计入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单位负责核定。

    3)鼓励教学科研单位面向全校建设科研公共平台,对纳入学校大仪共享平台并建成投入使用,共享机时数达到800小时/·台的仪器设备,可给予5/台的无偿使用面积。共享资源无偿使用的面积,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单位负责核定。

    五、公房资源调节费收取的原则及标准

    1.公房资源调节费的收取的标准和方式须依据学校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对教师收取公房资源调节费须在学校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2.学院每年根据个人考核的数据对教师用房面积进行核算。教师现有公房使用面积超出核定用房面积的,应按超出的部分面积和收费标准向学院缴纳公房资源调节费,或将超出部分的公房退还给学院;现有公房使用面积少于核定用房面积的,学院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学院将腾空的公房优先调配给申请公房的教师。

    有偿使用定额面积以当年房屋租赁市场综合评估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公示)为基准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3.教学科研单位管理的期刊编辑部业务用房、航运学院船员培训中心用房,40%无偿使用,60%有偿使用,收取公房资源使用费。

    4.青年QR、青年CJ、优青、万人青拔、学校青年拔尖人才(第一层次)等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给予一个聘期无偿使用。

    5.学院收取的公房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向学校上交学院公房资源占用费、学院房屋设备维修和科研周转房租金。

    六、公房使用奖励及约束标准

    1.奖励标准:教学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特等奖(学校排名位于前5)、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学校排名位于前3)、国家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千万级科研项目(不计算外拨经费)的,科研项目用房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增加30%;对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后,可适当增加无偿使用面积。

    2.约束标准:教师教学聘期科研经费到账达到目标值,科研项目配置定额无偿使用面积不减少;目标值2/3≤教师教学聘期科研经费到账<目标值,科研项目配置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减少1/3;目标值1/2≤教师教学聘期科研经费到账<目标值2/3,科研项目配置定额无偿使用面积减少1/2;教师教学聘期科研经费到账<目标值1/2,科研项目配置定额面积全部有偿使用。高层次人才每个聘期内未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才科研用房全部有偿使用。

    七、学院公房使用管理

    1.学院成立公房优化配置与有偿使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公房小组),组成人员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成员:各系部主任、书记、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公房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公房各项相关工作,不定期召开小组碰头会、工作会,讨论和决定公房配置、调整、腾退等各类事宜。公房小组组成人员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2.有配置科研用房需求的教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向学院提交用房申请及承诺书;

    2)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与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科研配置用房使用协议;

    3)进驻公房开展科研工作。

    3.公房使用人员与使用类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转让。确有需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房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得实行。使用人员因公调岗或因私离职,其用房由公房小组负责收回与重新配置。

    4.无论公房属于何种类型,其使用人均有维护环境卫生、保障使用安全的义务。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如发生安全事故,且事故原因经查实排除不可抗力,学院将按照谁用房、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八、其它

    1. 学院行政办负责用房面积的核定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2.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