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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及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践、实训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实验室安全管理与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南湖工科楼北八楼实验室、西院老成教楼实验室、东院玉成楼实验室、东院仿真模拟实验室等。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教师”四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等。
第九条 学院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遵守各项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
(二)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台账、气体钢瓶台账等),做好安全检查自查记录;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
(二)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环境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化品的管控性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用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各类实验活动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等。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实验用特种设备必须从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处购置,经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合格、颁发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分类收集、集中储存。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集中回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及保障工作。学院(中心)、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发个人防护器材(如防毒面罩、护目镜、手套等);化学、材料、生物类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药品箱;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按规定发放营养保健津贴;对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安排体检。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实验室应有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验室,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做好停水停电保护,防止或减少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实验室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准入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中心)作为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主体,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计划,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实验室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查。主要对各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情况,实验楼内洗眼、喷淋,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有效情况,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情况等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系(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系(中心)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中心)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周对本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重点环节隐患,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系(中心)、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上级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出现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实验室,学院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追究系主管领导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