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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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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武汉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单纯地以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的原则,坚持把综合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着力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党员教育管理等重要环节,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申请入党。年满十八周岁的我院中国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时给予鼓励和指导。

    第六条  推优。学院团委应指导和帮助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推优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未满28周岁的在籍共青团员,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

    2.热爱祖国,思想积极向上,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已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大一、研一、博一入学第一学期不考虑成绩),团结同学,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集体活动;

    5.严以律己,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作风,无违法违纪处分。

    开展“推优”工作前,党支部应当把申请入党的团员学生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组织“推优”。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经辅导员审核,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对通过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党总支、学院党委备案。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积极向上,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至少三个月前已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已通过所在团组织推优,28周岁以上经由党员提名推荐;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

    4.学习态度端正,近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原则上近一学年或者入学以来综合测评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大一、研一、博一入学第一学期不考虑成绩);

    5.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原则上应担任一定的学生干部,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集体活动;

    6.严以律己,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作风,无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确定及其任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负责将培养考察意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高中或本科阶段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入党积极分子仍需参加我院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校培训时间超过两年的,应重新参加我院党校培训。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主要社会关系等。学生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并及时报告原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拟确定发展对象人选经辅导员审核,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对通过拟确定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党总支、学院党委备案。拟确定为发展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积极向上,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已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

    3.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入党意愿强烈,每季度按时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动态,积极参与党组织所组织各类理论学习等活动,较好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

    5.学习态度端正,近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原则上近一学年或入学以来综合测评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

    6.原则上全国大学生英语CET-4等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7.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原则上应担任一定的学生干部,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集体活动;

    8.热爱公益,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义工等公益活动,近一年累计志愿服务工时不少于20小时;

    9.严以律己,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作风,无违法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对象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高中阶段或本科阶段已经过发展对象党校培训班的发展对象,仍应参加我院发展对象党校培训。党校培训时间超过两年的,应重新参加我院党校培训。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在发展对象中接收预备党员,拟发展为预备党员人选经辅导员审核,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应当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人选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政审函调材料及党支部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报告、学生成绩单等。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员要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入党志愿书。对于公示期间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了解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已参加发展对象党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2.政治审查合格的;

    3.公示期间他人的反映意见;

    4.已通过学院党委的预审;

    5.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填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思想汇报等,一并报二级党组织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发展对象一般由组织员或二级党组织委员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中填写考察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1.预备期一年内有不及格课程;

    2.预备期一年内拒不接受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且经教育不改的;

    3.转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党组织了解核实的;

    4.预备期一年内因毕业离校、国内交流或出国出境半年及以上,无法参加校内党组织生活的;

    5.距离其预备期满3个月以内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如有必要者;

    6.违犯党纪党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政治信仰缺失,在网络上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等不当言论的;

    2.预备期一年内拒不接受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且经教育不改已经延长预备期,在延长预备期没有改善的;

    3.违反要求或程序发展的中共预备党员;

    4.违犯党纪党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因违犯党纪党规或校纪校规延长预备期,在预备党员延长期内再次违犯党纪党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因毕业离校、国内交流或出国出境党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预备党员,不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连续一年不参加校内党组织生活者。

    7.新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审查不合格,无法认定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在预备期满之前一至两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召开前要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要求与发展为预备党员时要求一致。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形成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基层党组织应当掌握出国(境)党员有关情况,并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等材料,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条  及时转接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对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党总支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党总支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全应急学院学生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安全应急学院学生总支部委员会

    2024129

     

     

     

     

     

    附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